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江苏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本制度使用中心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等。
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中心的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规,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中心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心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章
中心各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人员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刻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分、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
发现故障及时取消,不能立即取消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
第四章
中心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心领导,中心领导应迅速报告学校设备处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中心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以减少人员伤亡为核心开展救援工作。
第五章
本制度由中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际基因组学研究中心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