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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10  浏览:

关于印发《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5年12月30日


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27号令)、《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江大校〔2010〕1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含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残液、剧毒物品残留物等)。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实验室废弃物,以免污染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负责制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危化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与环保部门和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的接洽,协助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理等管理工作,并将指定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的信息报“危化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等各环节的知识和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废弃物来源、产生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危险等级、负责人等信息),以便明确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查,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杜绝将废液乱混、乱倒、废物随手乱丢的现象。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与转移

第十条 学校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和特性,准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按照《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暂行标准》(见附件1)确定其类别,回收后按类别存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中,并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见附件2)和《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见附件3),并将《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贴在收集容器上。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不相容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直接倒入下水管道或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应将本单位收集到的废弃物进行预处理并存放至设定的安全地点,达到一定数量后集中转运至“危化中心”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场地。转移前需报《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电子档,“危化中心”和处置公司将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转移。“危化中心”的管理人员在接受各单位危险废弃物时,应进行仔细查验,不可接收未按规定要求收集的危险废弃物。

第十三条 在危险废弃物未转移至“危化中心”危险废弃物存放场地前,各单位和各实验室务必收集和保管好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保障临时存放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保持存放场所的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指定专人负责,避免故意破坏或意外泄漏造成的危害。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会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各实验室须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待其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

(三)严禁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混存于同一容器内。

(四)实验所用装试剂的空瓶需要分类集中收集(同系物、同类相容性为一类),空瓶内不得有残留液体。用强度适中的中小号塑料袋进行包装,扎口,每袋不超过30只空瓶。

(五)对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应使用小包装袋或包装盒分类进行包装暂存,确保包装袋或包装盒内试剂相互不发生化学反应,并加以标注。

(六)集中收集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统一用25升白色塑料桶,装入废液量不超过桶总容量的2/3。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四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合理的处理措施并实施,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标准后才能排放。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定期将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送至“危化中心”,由“危化中心”转移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暂行标准

   2.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样式)

   3.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1:

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暂行标准

A.有机废液类

(1)油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油(脂),如:灯油、松节油、油漆、重油、绝缘油(脂)(不含多氯联苯)、润滑油及动植物油(脂)等。

(2)含卤素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含有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仿、氯代甲烷,二氯甲烷、四氯化碳、甲基碘等或含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如氯苯、三氯甲苯等。

(3)不含卤素类有机溶剂类: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弃溶剂,该溶剂不含脂肪族卤素类化合物或芳香族卤素类化合物。

B.无机废液类

(1)含重金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任一类之重金属(如铁、钴、铜、锰、镉、铅、镓、铬、钛、锗、铝、镁、镍、锌、银等)。

(2)含氰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游离氰废液(需保存在pH10.5以上)者或含有氰化合物。

(3)含汞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汞。

(4)含氟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氟或氟化合物。

(5)酸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酸。

(6)碱性废液: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有碱。

(7)含六价铬废液: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废液,该废液含六价铬化合物。

C.污泥及固体类

(1)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废检体、废标本、人体或动物残肢、器官或组织等,废透析用具、废血液或血液制品等。

(2)不可燃感染性废污:由实验室所产生的不可燃具感染性之废污,例如:针头、刀片、缝合针等器械,及玻璃材质之注射器、培养皿、试管、试玻片等。

(3)有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有机性污泥,例如油泥、废污等。

(4)无机污泥:由实验室所产生的无机性污泥,例如雨水下水道管渠或人工污泥、钻孔污泥等。

(5)废包装瓶:由实验室所产生的空玻璃、空塑料包装瓶。



  附件2:


  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

  无机废液 有机废液 固体废弃物

  类 别:

  危险性质:

  废液(废弃物)成分:

  废液(废弃物)量: 升(或公斤)

  学院(部门):

  实验室名称: 地点:

  负责教师: 电话:

  收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信息汇总记录表

学院(部门):

实验室名称:

 

负责教师姓名:

联系电话:

 

回收日期

固液类别

具体分类

注意事项

废弃物数量、重量(kg)

包装材料

 

 

 

 

 

 

 

 

 

 

 

 

 

 

 

 

 

 

 

 

 

 

 

 

 

 

 

 

 

 

 

 

 

 

 

 

 

 

 

 

 

 

 

 

 

 

 

 

 

 

 

 

 

 

 

 

 

 

 

 

 

 

 

 

 

 

 

 

 

 

 

 

 

 

 

 

 

 

 

 

 

 

 

 

 

 

 

 

 

 

 

 

 

 

 

 

 

 

 

 

 

 

 

 

 

 

 

 

 

 

 

 

 

 

 

 

 

 

 

 

 

 

 

 

 

 

 

 

 

 

 

 

 

 

 

 

 

 

 

 

 

 

 

 

 

 

 

 

 

 

 

 

 

注意事项:
     1.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装入或倒入回收袋或容器前,请务必详细填写此记录表。在废弃物转移到“危化中心”前把电子档传给“危化中心”,以便审核。
     2.不相溶物质请勿倒在一起。
     3.本表格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部门保存,另一份交由“危化中心”保存。

 

 

 

 

 

 

 

 

 

 

 

 

 

 

 

经办人

 

 

签收人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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